企业所得税预缴税率是多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要点)

发布时间:2025-04-29 65

作者: 东方融资网

  十月大征期,需要缴税的项目众多,其一就有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分别适用于哪类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有哪些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预缴税率是多少?

  (一)25%基本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二)适用20%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适用15%税率
  1、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各地综合实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
  自2021年1月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设在各地综合实验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自2020年1月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5、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6、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
  自2020年1月1起,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适用10%税率
  1、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2、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要点是什么?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结合之前已发布的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本季度预缴申报时,按照以下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部分
  税款计算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
  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申报系统办理季度预缴申报时,系统会自动享受该优惠政策。
  (二)新购置的设备、器具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符合条件的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结合之前已经发布的优惠政策,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在本季度预缴申报时,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扣除:
  
单位价值  不超过500万元
500万元以上
 
税前扣除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折旧年限不同,扣除比例不同)
                   
  企业办理季度预缴申报时,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相应的优惠事项及固定资产优惠情况。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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